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3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后提高驻呼和浩特市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内财行[2008]13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
我校事业身份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二、发放办法
1、在校内无住房的教职工,学校按规定标准将取暖费直接发给教职工本人。
2、在校内有住房的教职工,由学校代职工扣缴住宅取暖费,不足差额部分从个人工资中扣除,节余部分发给教职工本人。
三、取暖费发放原则
根据本人在校内的聘任岗位享受相应的住宅取暖费标准。对双肩挑人员,按工资发放级别享受相应住宅取暖费标准。
四、取暖费发放标准
表一:按行政级别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
项目 级别 |
住房面积 (m2) |
年发放标准 (元/年) |
正厅级 |
130 |
1436 |
副厅级 |
120 |
1325 |
正处级 |
110 |
1215 |
副处级 |
100 |
1104 |
正科级 |
90 |
994 |
副科级 |
80 |
884 |
科 员 |
70 |
773 |
表二:按职称级别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
项目 级别 |
住房面积(m2) |
年发放标准(元/年) |
被聘为高级技术职称 |
125 |
1380 |
被聘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含五年) |
115 |
1270 |
被聘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下 |
105 |
1160 |
被聘为高级技师 |
100 |
1104 |
被聘为中级技术职称、技师和二十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 |
90 |
994 |
被聘为助理技术职称、高级工和十年以上至二十年以下(不含二十年)工龄的普通工人 |
80 |
884 |
被聘为技术人员、中级工以下和十年以下工龄(不含十年)的普通工人 |
70 |
773 |
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323号)文件的精神,取暖费的发放适当上浮,具体标准为:
表三:按行政级别住宅取暖费上浮标准(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00元):
项目 级别 |
住房面积(m2) |
上浮标准(元/年) |
正厅级 |
130 |
200 |
副厅级 |
120 |
150 |
正处级 |
110 |
100 |
副处级 |
100 |
60 |
正科级 |
90 |
30 |
副科级 |
80 |
20 |
科 员 |
70 |
10 |
表四:按职称级别住宅取暖费上浮标准(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00元)
项目 级别 |
住房面积(m2) |
上浮标准(元/年) |
被聘为高级技术职称 |
125 |
150 |
被聘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含五年) |
115 |
100 |
被聘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下 |
105 |
70 |
被聘为高级技师 |
100 |
50 |
被聘为中级技术职称、技师和二十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 |
90 |
30 |
被聘为助理技术职称、高级工和十年以上至二十年以下(不含二十年)工龄的普通工人 |
80 |
20 |
被聘为技术人员、中级工以下和十年以下工龄(不含十年)的普通工人 |
70 |
10 |
六、校属事业身份丧偶的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标准发放住宅取暖费外,学校核准后,再按773元/年增发一份取暖费。
七、享受学校遗属生活补助人员的,取暖费补贴按773元/年标准发放。
八、后勤各中心事业身份职工取暖费由学校发放。
九、国际商学院事业身份教职工、校属各企业的事业身份职工住宅取暖费,按所聘任的岗位参照学校的发放标准自行发放取暖费。以上各单位的教职工若在学校有住房,由所在单位负责从其工资中将学校垫付的取暖费扣交回学校。
十、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5日起实施,原《内蒙古工业大学事业身份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办法》废止。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