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人发[2005]3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予以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营建人才流入区,保证客观、公正、准确、科学地评价人才,建立公平有序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l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内政字[2004]194号)和国家人事部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
(一)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事厅是自治区政府综合管理职称改革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按各自职责分别在自治区和盟市人事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
(二)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人事厅按专业组建,并指定其办事机构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自治区人事厅建立并逐步完善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专家库,其人数应达到各专业评委人数的三倍以上。每届评委会成员从评委专家库中产生,并从中选定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评审委员会每年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一般不少于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各盟市、区直各单位向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专家库推荐评委。推荐的评委要求学术地位高、专业知识面实践经验丰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并在自治区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和威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五)各专业高评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审范围、程序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评审申报人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评委会的组成人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但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九人。其中:正高级评委会的成员均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副高级评委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无正高级资格的专业评委会成员全部由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中级评委会中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七)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按专业、学科分组评审,各组成员经充分评议讨论后,向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汇报讨论结果,并经过全体评委讨论后表决。
(八)各级评委会成员应认真履行评委职责,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一位申报人员,保证评审质量。
(九)自治区直属单位原则上不设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相应的高评委员会代评。盟市不设中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专业,由盟市人事部门出函委托自治区相应的高评委员会代评,材料同高级评审材料一并报自治区人事厅。
(十)凡学术、技术力量雄厚并在某一专业处于自治区领先地位又具备设立评委会条件的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可向自治区人事厅申请设立相应专业的高级评审委员会。
(十一)盟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参照自治区高级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执行。
二、申报范围
(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关系、户籍不在内蒙古而来内蒙古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和地区人事部门审核后也可申报评审。
(二)行政机关从事蒙古语翻译、审计(考评结合)和公安机关从事刑事、技术侦察、国家安全机关从事技术侦察的人员,经所在单位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三、申报材料
(一)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并经单位同意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详细、准确地提交下列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送审材料目录单》一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评审结束后由盟市、厅局人事部门存一份,本人档案存一份)。
3、连续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复印件一份。
4、本人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语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继续教育(进修、培训)证书等复印件各一份及继续教育审验卡原件。
5、对照评审条件,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工作能力、水平、业绩有关材料,包括成果及奖励证书、证明、鉴定书;代表本人实际水平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解决技术难题的专项报告或实例材料等复印件各一份。
6、任现职以来的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份。
7、《办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粘贴近期免冠标准一寸正面照片一张)。
8、《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十五份。
所有申报材料中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和《办理高级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以外,其它材料按目录顺序连同目录单一并装订成册。
(二)填写申报材料的注意事项:
1、申报材料必须用钢笔、碳素笔填写或打印,内容要真实、准确,字迹要端正、清晰,如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2、填报学历,应以国家和自治区承认的学历为准。
3、填报个人简历,须与本人档案记载相符。
4、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完成的项目、成果、论文、著作及所获奖励,必须如实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
5、对于承担的项目及获得的成果、奖励,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提交的论文、著作,要注明字数、发表日期、刊物名称或学术会议名称。
(三)评审工作结束后,按申报程序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退回申报单位,其它材料均不退还,存评委会办事机构备查,半年后销毁。
四、评审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所属专业评委会开评前的会务及材料整理等相关准备工作,并向人事部门汇报评审前的准备情况,经同意后召开评审会议,并负责会议期间服务工作。
(二)评审前,评委会办事机构必须组织评委学习《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向评委会报告申报材料的基本情况。
(三)评委会评审按评委审阅材料、学科组讨论、评委会审议表决等程序进行。需要答辩的人员应在评审前安排答辩。
(四)评委会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到会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因故中途离去末参加评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投票或后补投票。对评审未通过的人员,评委会不得再进行复议。
(五)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都必须建立评审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评委的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委委员的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六)评委会依据本专业评审条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对被评审人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写出准确、简明扼要的评审意见填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由主任委员签字(盖章)。
(七)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会办事机构在一周内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花名册》(二份)和Excel格式数据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备案表》(二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二份)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分别按盟市、厅局归类,送自治区人事厅。
(八)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技术资格时,由所在地区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的人才中介机构按程序受理推荐。
五、审核办法 ’
(一)各企事业单位推荐参评人员,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做到评审条件公开、考核结果公开、推荐人数名单公开、申报人员材料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申报人员要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成立由主管领导、纪检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材料审核小组,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有反映或有争议的材料要认真核实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材料一律不允许上报。对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要认真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小组负责人签字。单位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水平、业绩及表现写出详细、准确、客观、真实的推荐意见,填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如表中评价意见不详不全,评委会不予评审。
(三)各盟市和包钢、包铝、大兴安岭林管局的申报材料,经盟市和企业人事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按专业填写《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花名册》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一式一份,并将个人申报材料中3、4、5项的原件退还本人,其它材料报送自治区人事厅,由人事厅审核后分送各专业高评委员会办事机构。自治区直属厅局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由厅局人事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相应专业高评委员会办事机构复核,对于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的,高评委办事机构填写《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花名册》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在开评前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一并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并将个人申报材料中3、4、5项的原件退
还本人。
(四)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也要逐级审核、签署意见,报到盟市人事部门或自治区高评委员会办事机构。
(五)各级人事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凡未填写审核意见、签名、盖章的材料,上一级审核部门不予接收。
(六)自治区没有设立相应专业高评委员会的申报材料,由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后出函委托国家有关部委对口专业高评委员会代评。中央驻自治区的单位要求委托我区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省部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需县团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
六、核准备案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由自治区人事厅核准。评审通过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由盟市、厅局人事部门填写《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备案花名册》(一式二份)和Excel格式数据盘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
七、办理资格证书
自治区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办理。区直单位中级资格证书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到自治区人事厅办理备案手续时一并办理。盟市中、初级资格证书由盟市人事局办理。区直单位初级资格证书由业务主管厅局或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所用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
八、费用
各级人事部门和各评审机构要严格执行自治区批准的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另行加收费用。收取费用只限于评审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九、纪律
(一)各评审委员会委员要认真学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增强责任感,充分领会评审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公正评审,在工作中做到严肃认真,遵纪守法。
(二)各级审核单位和审校材料的人员要严肃认真,各负其责。对在审核中失职、徇私舞弊的人员,视情节予以批评或处分。对于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出,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资格或评审结果。情节严重的三年之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三)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按文件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完成工作,要做到不接收不规范、不符合条件的材料;评审材料要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涂改、增补和外借。
(四)评委和工作人员要严守保密制度,对于评审情况和评议中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泄漏。
(五)评委和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评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评审期间评委和工作人员不准会客,不准与参评人员联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