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内人职字[1999]8号
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高等院校、大企业人事处:
针对今年印发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新的《评审条件(试行)》以业有关地区和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现对该《评审条件(试行)》中的申报条件做部分修改。
一、取消高级资格申报条件中的第六条和中级资格申报条件的第四条规定。即:因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升级所获得的个人荣誉证书不再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二、高级资格申报条件中的第七条修改为“在省部级以上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档案专业论文10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三篇在国内档案界广泛受到重视和好评,或在国家认定的出版社公开出版个人论著2部以上”;中级资格申报条件中的第五条修改为“在省部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较高水平的档案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区内档案界受到调度重视和好评,或在国家认定的出版社公开出版个人论著1部以上”。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