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换发
受理条件:
1、按国家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2、人事档案关系已经调入我区。
申请材料:
1、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2、毕业证原件;
3、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
4、本人档案;
5、《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换发)证书审核表》一式两份;
6、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办理流程:
1、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到我区工作后,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
2、由各盟市人社局或自治区主管部门人事处审核;
3、统一报自治区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办理认定手续并办理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