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1]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00)13号)精神,为强化人才开发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十一世纪的经济发展主要取决于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又关键取决于人才。我们只有拥有人才优势,才能在市场经济及诸多领域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施人才资源开发战略,把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抓紧抓好,是我们内蒙古在二十一世纪走进前列的前提和保证。
第三条 内蒙古人才资源开发基金,要紧紧围绕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集中用于挖掘人才资源、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重点培养高新技术人才和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上,鼓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工农牧业科研、生产第一线发挥智力优势,为内蒙古经济腾飞做出贡献。
第二章 机构和基金
第四条 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组织部、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卫生厅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厅。办公室主任由委员会成员兼任。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每年从预算内为人才开发基金注入500万元。人才开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集中使用。基金的利息收入要及时列入基金总额。
第三章 申请和资助
第六条 资助原则
(一)内蒙古人才开发基金主要用于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资助工作必须有利于满足西部大开发对人才的需求,有利于推进自治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
(二)接受资助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理论研究基础,必须是高精尖人才,从事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科研项目、研究的人才和引进的急需人才等。
(三)资助项目必须是水平领先,具有可行性。
(四)享受资助人员所在单位必须具有支持享受资助人员科研、工作的环境与条件,同时要匹配必要的经费。
第七条 基金申请办法
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主管部门批准后,填写基金项目申请表报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基金使用对象
人才开发基金面向全区。各地区、各部门的企事业单位内,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均可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包括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和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为国家和自治区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专家、自治区引进的急需的高层次人才、能够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优秀学术带头人、中青年科技攻坚人才以及各类特殊人才。
第九条 基金使用范围
(一)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
(二)留学回国人员生活、科研资助。
(三)资助优秀人才参加重要的国内外高层次学术科研交流活动、出版有重大学术价值的专著。
(四)参加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定向专业培训。
(五)资助已立项的研究课题主持人。重点资助对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建设影响较大的科研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及其它急需发展的学科项目。
(六)基金委组织的国内外考察、培训等科研活动经费。
(七)博士后工作(流动)站进站人员补贴。
(八)开展表彰人才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所需经费。
(九)基金委办公室每年的办公费可按基金额的3%提取,用于基金委每年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论证、印制项目申请书等日常开支。
(十)其它需要资助的项目和人才。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基金的使用、管理并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基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负责所有资助项目的论证工作,组建论证委员会。论证委员会由自治区著名专家、行业部门领导组成。
第十一条 每年定期办理审批手续,申请经费在10万元以下的,由基金委办公室批准。申请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由基金委办公室审核后,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办公室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 资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基金用于非申请项目,违反规定的,由基金委视情节做出处罚,并追回全部基金。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承担者所在单位,应将资助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学研究计划,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项目承担者在研究过程中发生工作调动及其它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的,项目承担者或所在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研究项目按计划进行,或向基金委办公室申请中止。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的承担者在项目完成前,应于每年年底提出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阶段工作实施方案。各项报告均应包括经费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并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项目结束后写出完整的书面报告报基金委办公室。
第十五条 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将基金委使用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基金委员会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基金项目申请书由基金委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